农民合作社联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时间:2017-08-11 ????来源:365备用线路
农民合作社联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审批项目名称】农民合作社联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地址、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联系电话:0451-51181025
【提交材料】
一、设立农民合作社联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个以上成员(含2个),各成员为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相互提供上下游服务的,并且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有成员共同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并由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业务范围,农民合作社联社的业务范围中不得包含其成员的业务范围中没有的项目;
(七)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加入一个联社。
二、申请设立农民合作社联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名称的成员名册;
(七)能够证明农民合作社联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合作社联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农民合作社联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农民合作社联社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决议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加盖农民合作社联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照
【办理时限】
法定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相关表格】
![]() |
农民专业合作社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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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