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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时间:2017-08-11 ????来源:365备用线路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审批项目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地址、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联系电话:0451-51181025

【提交材料】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照

【办理时限】

    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相关表格


 
合作社全套表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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